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国家废气排放标准
今天跟大家科普一下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所规定的限制标准。经有关部门审批和颁布,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国家颁布的标准外,各地、各部门还可根据当地的大气环境容量、污染源的分布和地区特点,在一定经济水平下实现排放标准的可行性,制订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的排放标准。从1974年开始,中国实行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中规定了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硫化氢等13种有害物质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有10个关键点需要注意:
1.标准状态、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4.无组织排放、5.无组织排放监控点、6.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浓度限值、7.污染源、8.单位周界、9.无组织排放源、10.排气筒高度;特别要说明的是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应设置于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若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污染物均含游离二氧化硅超过10%以上的各种尘;
本标准还特别规定排放氯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排放氰化氢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排放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199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其他大气污染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